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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肖素明与苏尚孟、陈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明,苏尚孟,陈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2914号原告:肖素明,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雷开想,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尚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祥文,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肖素明诉被告苏尚孟、陈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苏尚孟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陈祥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6日,被告苏尚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祥文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所有本息日止。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苏尚孟借款未予偿还,被告陈祥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尚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素明借款10万元;二、陈祥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尚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苏尚孟、陈祥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