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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皖07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刘 伟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