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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451号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城楼村。法定代表人刘世雄。被告曹某某,男。本院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东县衡利面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尚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