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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尧连、泮仁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尧连,泮仁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782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旭东。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胡尧连。被告:泮仁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尧连、泮仁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尧连、泮仁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优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