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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4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广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陈旭东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旭东,张超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45620号原告北京广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7号东(安装公司锅炉冷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楚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东,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张超,男,1984年4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广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科技公司)与被告陈旭东、张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昌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淑云、朱宝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旭东、张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广域科技公司起诉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就广域科技公司与北京东方天雅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方天雅公司向广域科技公司支付咨询费及滞纳金。判决生效后,东方天雅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方天雅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笔债权发生时该公司唯一股东为陈旭东,陈旭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陈旭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张超,张超现为东方天雅公司唯一股东,东方天雅公司后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东方天雅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广域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旭东、张超就东方天雅公司在(2012)朝民初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方天雅公司的给付义务中咨询费704160元、滞纳金100000元范围内对广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旭东、张超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东方天雅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09年8月17日,东方天雅公司股东林亚茹、张超分别将其所持有的东方天雅公司490万元、1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旭东,陈旭东成为东方天雅公司唯一股东,东方天雅公司亦随之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16日,陈旭东将其持有的东方天雅公司50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超,张超成为东方天雅公司唯一股东。2013年10月9日,东方天雅公司因未接受企业年检,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另查明,2009年11月24日,广域科技公司与东方天雅公司签订《咨询合同》,约定广域科技公司为东方天雅公司西门子上海中心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为802300元,后因东方天雅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广域科技公司将东方天雅公司诉至法院。2013年2月8日,朝阳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方天雅公司给付广域科技公司咨询费704160元、滞纳金10万元,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广域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能对东方天雅公司进行执行。庭审中,广域科技公司称该判决生效后,东方天雅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2012)朝民初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生效证明书、东方天雅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广域科技公司债权发生时,陈旭东系东方天雅公司的唯一股东,张超现为广域科技公司唯一股东,广域科技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东方天雅公司对广域科技公司负有债务,但陈旭东、张超未到庭,未就东方天雅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进行举证,因此,陈旭东、张超应对东方天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天雅公司在发生解散事由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东方天雅公司唯一股东张超及该公司财产、账册均下落不明,张超亦未对东方天雅公司具备清算条件进行举证,故张超亦应就东方天雅公司债务对广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域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旭东、张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旭东、张超对(2012)朝民初字第10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东方天雅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八十万四千一百六十元范围内向原告北京广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陈旭东、张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昌昊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