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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6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携带竹篮等工具,驾驶牌号为“苏E3M9**”的面包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3465号“顽皮家族”东侧的草莓棚地,采用由黄某某望风,秦某某进入草莓棚内采摘后运出棚外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所种植的草莓3篮。秦某某在采摘第四篮草莓时被发现后逃逸,黄某某被当场扭获。经过磅、鉴定,上述棚外3篮草莓重58斤,价值人民币1,160元,棚中1篮草莓重14斤,价值人民币280元。案发后,被窃草莓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201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3M9**”的面包车至本市青浦区白鹤镇南巷村南山万泾8号东南侧200米处草莓棚,窃得被害人谷某某所种植的草莓2篮共计20余斤。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因上述第一节盗窃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竹篮5个、手电筒1个、伸缩棍1根。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谷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过磅记录,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黄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竹篮5个、手电筒1个、伸缩棍1根予以没收;被告人秦某某应退赔被害人谷某某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