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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鹂与刘欢德、刘俊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鹂,刘欢德,刘俊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7517号原告黄鹂,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于丽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文渊,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德,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俊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鹂与被告刘欢德、被告刘俊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鹂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付人民币80元)。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