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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复礼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贝幼儿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礼,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贝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765号原告王复礼,男,1955年5月10日,住址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贝幼儿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万安路132号A栋。委托代理人谭家慧,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黄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礼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佳贝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复礼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由原告王复礼承担。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席俊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