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韦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乙,曾用名韦某甲,无职业。因盗窃,于2016年3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乙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诗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乙到柳州市鱼峰区某路交通银行旁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购买彩票时,趁被害人韦某丙不注意之机,将韦某丙放在桌面的一台苹果牌iphone6s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500元)盗走。被盗手机已被销赃,赃款已被韦某乙挥霍一空,无法追缴。经刑事技术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某大道某苑小区将被告人韦某乙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韦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韦某丙表示对韦某乙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乙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韦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韦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购手机发票,估价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韦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韦某丙的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乙犯盗窃罪成立。韦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韦某乙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嘉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莎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