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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1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阙书阁,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法定代表人邹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代表人潘兴军,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0元,因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21464元,案件受理费应按4622元收取,减半后应由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其余13429元退还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董恒体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