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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祖丽申请执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丽,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杨祖丽,女,1973年6月22日生,布朗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杨祖丽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800元,承担执行费1047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诉讼保全已被另案以物抵债处理,房地产多处在银行抵押贷款,现文林秋苑部分在建房屋及土地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部分在建房屋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屋尚未交付,对所查封房屋因停止施工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02执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