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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竹林与被执行人夏百万劳务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竹林,夏百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钟竹林,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夏百万,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益阳市桃江县。申请执行人钟竹林与夏百万劳务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11日依法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百万向申请执行人钟竹林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夏百万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钟竹林与被执行人夏百万劳务关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耕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