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希玲与姜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玲,姜玉会,王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张希玲,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姜玉会,女,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莱阳市。第三人:王岚,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战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