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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希玲与姜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玲,姜玉会,王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张希玲,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姜玉会,女,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莱阳市。第三人:王岚,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战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