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务农。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下午1时,被告人刘某与邻居舒某因公共通道封堵问题发生纠纷,在本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xxx号门口互殴,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舒某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舒某头部,用钢管击打舒某左上臂,致使被害人舒某左额部、左上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舒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舒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辩解,我殴打了舒某是事实,但没有持砖块���被害人舒某头部,其头部伤系双方扭打致其倒地造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舒某均居住在本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友谊村,双方系相邻。2015年10月16日下午1时,被告人刘某与舒某因公共通道封堵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舒某头部,用钢管击打舒某左上臂,致使被害人舒某左额部、左上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舒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舒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0月26日,舒某报案称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她和邹某因纠纷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xxx号门口被邻居刘某、尹某打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东西湖区长青街派出所投案。4、门诊病历、报告单、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受伤后到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就诊,其额部软组织挫裂伤;邹某、刘某均受伤并就诊的情况。5、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刘某赔偿舒某医药费15600元,本案民事赔偿已经调解处理,舒某对刘某表示谅解。6、现场平面图、方位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友谊村。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指认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xxx号门口就是其2015年10月16日打架的地方。8、辨认笔录证实,舒某辨认出刘某就是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xxx号门口持砖头将我头部打伤的人;陈某辨认出刘某就是2015年10月16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xxx号门口持砖头将房东头部打伤的人;黄某辨认出刘某就是2015年10月16日持砖头打伤年纪大的女子的人。9、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舒某损伤主要为面部创,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损伤主要为面部挫伤,肢体挫伤,右边第四齿脱落,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尹某损伤主要为体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隔壁的尹老大(尹某)把公共路口用砖砌起来供自己家使用,导致我家不能正常出行,为此,两家发生了口角。后我见我老婆舒某躺在地上,头部还在流血,我去帮忙,被尹老大用扁担打伤眼睛和鼻子,又被他推倒在地,肩部和后背都受伤。1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我在家��后院挑砖准备砌墙,一个女邻居过来说不能砌,站在那里不走,我就推她,她从地上捡起1块砖砸我的背,她的老公也过来打我,我就和她老公扯起来,过了一会儿,我老婆过来与这名女子打起来了。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14时许,她看见房东婆婆(舒某)跟邻居尹老大因为砌墙的事情吵起来,尹老大将爹爹、婆婆推倒在地,尹老大的老婆拿了1块砌墙的红色砖头将婆婆的头打了一下,婆婆的头流血了。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15时许,我坐在租住房的1楼和街坊聊天,听见旁边有人吵架。过去看见一名中年女子拿着1块火砖朝着一名年纪大的女子头部扔过去,年纪大的女子当时头部就流血了。中年女子又到窗台上拿了1根铁棍去打那个年纪大的女子,把年纪大的女子打倒在地。然后年纪大的女子的老公准备去扶他的老婆,还没走近就被打倒在地,先是一名男子拿扁担打这个爹爹,后来又来了一名男子徒手打这个爹爹。14、被害人舒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因为我邻居尹老大想将我们两家房子中间一条公共过道用砖堵死,我不愿意,他们就打我和我老公,我头部被刘某用砖头打破,缝了8针。1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6日13时许,刘某和舒某因为封堵通道的事情发生争执打斗,期间刘某和舒某扭打过程中,舒某的头受伤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持砖块砸了被害人的头部,与被害人舒某的陈述相印证,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人刘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