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66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所律师。被告:阮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贵宝,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巧,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为与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深国,被告阮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现年9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已难以共同生活,双方从2015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双方所在村支付建房押金80000元,借给被告舅舅100000元,并有存款10000元。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阮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告享有探望权;三、被告支付原告共同债权95000元。被告阮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到登记结婚,再到生育儿子,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6月15日生于一子,取名阮某乙,现与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近十年,且生育儿子,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徐某起诉要求离婚,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徐某提出的抚养儿子以及分割共同债权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的相处中,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一份关心与理解,承担各自应尽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 彩 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