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卢仲辉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仲辉,徐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卢仲辉,居民。被执行人:徐金水,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卢仲辉与被执行人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金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仲辉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徐金水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卢仲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金水涉嫌犯罪被关押,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徐金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