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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荣诉被告陈登峰、孙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陈登峰,孙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462号原告高荣,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登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孙菲菲,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诉被告陈登峰、孙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庭外达成还款意见,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8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474元,由原告高荣负担。审 判 长  郑华忠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春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