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号开发大厦。法定代表人廖由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环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我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立案日期是在2015年5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河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环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河南富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时明确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5889510元,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本案应适用原告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符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环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