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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周生霞与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杰,周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生伟。上诉人李传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传杰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传杰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传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传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小峦代理审判员  岳文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