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周生霞与李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杰,周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霞,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周生伟。上诉人李传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传杰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传杰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传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传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小峦代理审判员 岳文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