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中鹏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山,杨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5号申请人:王振山。被执行人:杨中鹏。本院在申请人王振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中鹏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8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中鹏在银行的存款33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杨中鹏相当于332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中鹏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鹏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