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督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对王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王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1040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代表人:张立志,行长。被申请人:王军,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用途购建房屋,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农安县人���法院支付令(2016)吉0122民督1040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男,42,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杨树林乡,1336446****被申请人王军,男,住所地农安县杨树林乡红光村申请人王军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给付拖欠申请人的2000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军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树林支行20000.0。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