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李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李占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054号原告李淑梅,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柱,男,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梅诉被告李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