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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李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李占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054号原告李淑梅,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柱,男,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梅诉被告李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