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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尹敏敏与甘生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敏敏,甘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尹敏敏,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个体。被执行人甘生浩,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农民。执行标的:193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敏敏与被执行人甘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15日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