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11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