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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王世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02号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石露萍,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三元,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世灵,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因黄三元驾驶其所有的陕A882**号小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与被申请人王世灵驾驶的陕A6MU**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陕A6MU**号小型客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世灵驾驶的陕A6MU**号小型客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负担,申请人户县祖庵中心卫生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