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贷款有限公司与曹良靖、施娟娟、熊代顶、李光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宜广贷款有限公司,曹良靖,施娟娟,熊代顶,李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良靖,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施娟娟,女,住址同上,系曹良靖妻子。被执行人熊代顶,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光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良靖、施娟娟、熊代顶、李光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曹良靖因涉嫌犯罪,该案正在侦查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