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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林龙与尤国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龙,尤国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谢林龙,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池栋梁、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国桢(尤国祯),男,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谢林龙与被执行人尤国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在查明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的尤国祯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解放路1巷7号属被执行人尤国桢所有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尤国桢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解放路1巷7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年龄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处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