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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振慧与李艇、张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慧,李艇,张优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934号原告:张振慧。被告:李艇。被告:张优优。原告张振慧与被告李艇、张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艇、张优优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6日,被告李艇向原告张振慧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3000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了180000元,尚欠原告12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艇、张优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振慧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艇、张优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