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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543号原告钟某(曾用名钟三妹),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26。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81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忠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文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汝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