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七民初字第6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予以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清偿本院作出的(2009)七民初字第6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106)甘0103执恢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106)甘0103执恢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宗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