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虎康与周绪升、山菲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绪升,高虎康,山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绪升,个体。委托代理人臧海明,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虎康,个体。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菲。上诉人周绪升与被上诉人高虎康、原审被告山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绪升与被上诉人高虎康均主张自己系涉案惠发公司营养速食项目三车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方及山菲系自己雇佣的人员,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争议较大,本案应对此问题进一步查明并据此认定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宫 磊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