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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回世鹏与许佛强、余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世鹏,许佛强,余凤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2105号原告回世鹏。委托代理人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佛强。被告余凤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主要事实一、借款时间:2013年至2015年,2014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借款事实。二、借款本金数额:289400元(30万元-10600元)。三、月利率:1.8%。四、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一。五、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3日登记离婚。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告主张借款本金289400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转账给案外人陈柳云的10600元也是本案借款的证据不充分,本院支持。两被告是夫妻,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许佛强、余凤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回世鹏共同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894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雁兵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