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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974号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实验中学西侧。法定代表人林祥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立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