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燕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民初1126号原告王燕,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高开区东耒马台村四街,身份证号1304211980********。委托代理人裴凤燕,邯郸县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甲。委托代理人卢建华。原告王燕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大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诉称,2001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9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卢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卢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动手殴打原告。2014年3月份,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将原告赶出家门。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卢某甲,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2014年8月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没有悔改,2015年7月份再次将原告打出家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卢某乙、卢某丙随原告生活;3、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卢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王燕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王燕结婚十余年,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家庭和睦。生活中虽有小矛盾,也是正常。原告王燕提出离婚后,也使我彻底清醒,我愿意改掉自身的错误做法,真心悔过,为两个儿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请求原告原谅我,并给一次改过机会。本院对原告王燕出示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三、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原、被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2014年8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诉。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照片七张,证明2015年7月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经被告质证提出异议,认为是在2015年10月因发生口角打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卢某甲未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份原告王燕与被告卢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卢某乙,现随被告卢某甲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卢某丙,现随原告王燕生活。2014年8月份王燕起诉至邯郸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卢某甲离婚,经调解,2014年8月25日王燕主动撤回起诉。2015年农历八月二十日,原告王燕与被告卢某甲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王燕与被告卢某甲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从相识到结婚典礼,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处,婚前应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原、被告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卢某乙现年15周岁。本案诉讼中,经询问卢某乙明确表示,反对父母离婚。被告卢某甲同时也一再表示,认识到夫妻生活中确实存在行为上的不冷静和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妻子王燕的夫妻感情,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的破裂,请求妻子王燕和人民法院能够给予改过的机会,维护家庭的完整与和睦。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婚后并生育两个儿子,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虽然有行为上的不冷静和冲动,但在诉讼中,被告卢某甲多次表示真心悔过,确有珍惜夫妻感情和悔改的表现,原告王燕也应从夫妻和孩子感情角度多考虑,夫妻双方之间要理解、信任、尊重、宽容,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燕要求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