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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家大与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大,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吕亚绒,徐剑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39号原告:王家大。委托代理人:应峥峰。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绒。委托代理人:杨国方。被告:何兴炉。第三人:吕亚绒。第三人:徐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大与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第三人吕亚绒、徐剑峰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大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家大负担。审 判 长  葛丹芳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