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贺恩来、陶承香、贺周凯诉贺恩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恩来,陶承香,贺周凯,贺恩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贺恩来,男,贵州省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陶承香,女,贵州省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贺周凯,男,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贺恩详,男,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恩来、陶承香、贺周凯申请执行贺恩详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恩详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9818元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恩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恩详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加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小写:98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