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1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金湾区新进电子材料经营部与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湾区新进电子材料经营部,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湾区新进电子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组织机构代码L1911386-8。经营者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5号10栋厂房东3楼(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舒文斌,经理。本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粤0403执1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青支行69×××33账户存款9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青支行69×××33账户存款90000元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