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24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林素平,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