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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24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林素平,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