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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国兴与温玉梅、赖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温玉梅,赖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温玉梅,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庆新,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庆新、温玉梅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2255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天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