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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尉迟旭鑫与冯海鹏、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迟旭鑫,冯海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701号申请执行人尉迟旭鑫。被执行人冯海鹏。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尉迟旭鑫与冯海鹏、王伟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