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德善与孙世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善,孙世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善,现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刘训英,现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郭明昊,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森,现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凤杰,现住东辽县,系孙世森妻子。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德善因与被上诉人孙世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德善及委托代理人刘训英、郭明昊、被上诉人孙世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杰、王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日张德善对孙世森提起诉讼,要求孙世森停止侵权、立即腾迁、返还房屋,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张德善撤回起诉。2015年11月16日张德善再次对孙世森提起诉讼,要求孙世森停止侵权、立即腾迁、返还房屋,并且提出2004年的诉讼,张德善没有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书的签字不是张德善本人签字,并要求鉴定。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撤诉申请书上张德善的签名不是张德善本人书写。本院认为,张德善2004年的诉讼,撤诉申请书上的签字,若不是张德善本人签字,是否涉及2015年的诉讼为重复诉讼,请予查明。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12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朱建勇审 判 员 车全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民秀书 记 员 唐钰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