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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李剑光、XX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李剑光,XX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剑光,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XX碧,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超与被执行人李剑光、XX碧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剑光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XX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