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关荣贤与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荣贤,孙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02号申请人:关荣贤,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开原市八宝镇大湾屯村*组。被申请人:孙桂兰,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开原市保安街**号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桂兰所有的坐落在开原市胜利街新中小区点式楼1-3-4号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桂兰所有的坐落在开原市胜利街新中小区点式楼1-3-4号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