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与李云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李云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81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吕文中,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健科、杜可欣,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云庆,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李云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英庄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冬负担。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拜立涛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