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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韦纯敏、韦晓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韦纯敏,韦晓姿,梁志杰,梁雨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56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南宁。代表人李灿前,副行长。被执行人韦纯敏。被执行人韦晓姿。被执行人梁志杰。被执行人梁雨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韦晓姿名下登记有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8号振宁翠峰17号楼2单元502号房;韦纯敏名下登记有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花园住宅1号罗2302号房;梁志杰名下登记有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1号金湖湾小区2号楼16层F座1505号房;梁志杰名下登记有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1号金湖湾小区1、2、3号楼地下一层083号停车位;梁雨频名下登记有隘洞镇苗圃开发区至土产之间的土地三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6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0330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7)、东兰县第三开发区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县城三期工程的土地一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09第2801060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拍卖韦晓姿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8号振宁翠峰17号楼2单元502号房(房屋权属证明:邕房权证字第××号);二、评估、拍卖梁志杰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1号金湖湾小区2号楼16层F座1505号房(房屋权属证明:邕房权证字第××号);三、评估、拍卖韦纯敏名下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花园住宅1号罗2302号房(房屋权属证明:邕房权证字第××号);四、评估、拍卖梁志杰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1号金湖湾小区1、2、3号楼地下一层083号停车位(房屋权属证明:邕房权证字第××号);五、评估、拍卖梁雨频名下位于隘洞镇苗圃开发区至土产之间的土地三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6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0330号、兰国用2012第28030111007);六、评估、拍卖梁雨频名下位于东兰县第三开发区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号);七、评估、拍卖梁雨频名下位于县城三期工程的土地一块(土地权属证号:兰国用2009第2801060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灵艳审 判 员  吴定坚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圣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