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0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