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宋长勇与王辉、王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勇,王辉,王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127号原告宋长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代理人陈相云,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辉,男,汉族,1991年4月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王建辉,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1772056J。法定代表人申海燕,女,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翟革能,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宋长勇与被告王辉、王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宋长勇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故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