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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刀春华,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某,初中文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玉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刀春华、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租用锦源大酒店地下室开设游戏机室,并聘请被告人韩某某为其主管,另雇佣服务员负责为客人上分进行赌博游戏。2014年11月1日,景洪市公安局在对锦源宾馆地下游戏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九台游戏机。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摘抄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游戏室,聘请被告人韩某某为其主管,以上分的形式组织招揽客人进行游戏机赌博,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查封扣押的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文云审 判 员  苏成青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四 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