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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曾伟梅、陈燕清、宁树春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曾伟梅、陈燕清、宁树春、刘春燕、党广炎、陈延平、黄容、冯琼、文伟、覃积原、叶代娟、李科群、岑科富、林盛武、苏上瑰、郑日新、肖同周、黎源、卢中伟、苏瑞婷、刘诗漫、冼国燕、黄伟森、覃家强、梁峰、谭钦、卢美林、党次鹏、苏昭英、钟惠、谭仁华、邹春芳。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颜立宇,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务英、何春秋、刘汉连、彭坤英、邹明容、杨小梅、杨兴孟、罗红连、凌苗芬、杨婵、吴春、范益友、黄贤梅、颜驿欢、何梅容、岑艳琼、黄伯良、钟惠英、何风丽、俞妹、陈季、高李梅、李珍、陈玉英、刘良玲、黄昭炎、贤秀梅、黄幸、黎梅、蒙冬梅、俞梅清、钟良红、刘雪飞、李华梅、苏海莲、曹丽梅。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钟鸣,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文连、钟盛信、苏福梅、刘以平、梁萍、古清珍、罗建梅、梁结、李楚、沙永娟、庞文宏、邓传玲、蒙伟燕、刘世炎、窦来元、李海燕、罗开平、梁允琼、李珍。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富光,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罗开惠、卢翠玲、黄凤华、梁干姣、陈平、杨双、肖凤、肖金清、梁静超、刘文惠、张灿惠、黄兴献、林宪婵、李小丽、邓海青、罗梅、刘丽、苏春梅、王梅玲、杨玲、阮家芳、黄梅、卢雪芬、陈燕、曾舒献、黄三、黄国峰。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寇祥,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建靖、殷凤坚、温玉秀、黄琼华、龙秀、黄惠球、罗梅玲、罗统娟、李玉萍、何容、陈春秀、张娟英、陆兆明、何世珍、罗美霞、杨夏、高育珍、罗美英、李第玫、党广超、庞焕燕、潘海连、王绍、李彩珍、杨济珍、温日燕、张小贤、阮光芬、郑福琼、刘雪妹、张雪梅、黄兰婷、黄广英。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黄训宇。申请执行人曾伟梅等147人与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01号-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变卖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执行回来标的款共计298140元,其中优先受偿北流市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费6600元,评估费13500元;阙科航与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受理费2098元;留守工人岑科富、郑日新二人工资45600元(按每人每月1200元计,19个月给付),合计67798元,余下230342元优先支付给曾伟梅等147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按比例受偿百分比为30%额进行分配(附分配方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全部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01号-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池桂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