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自强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强,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028号原告:李自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商羽,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该公司法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自强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李自强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